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的决定 (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6月30日通过) 为了加强我市餐饮业卫生管理,规范餐饮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餐饮业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卫生管理的领导,建立综合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的注册登记和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四)城市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