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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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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各地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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