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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6]104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6]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新乡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防汛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

  4.2 防范措施

  4.3 工作内容

  4.4 领导分工

  4.5 组织分工

  4.6 防汛应急结束

  5 抗旱应急响应

  5.1 干旱预警级别

  5.2 防范措施

  5.3 工作内容

  5.4 抗旱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7.3 水毁工程修复

  7.4 灾后重建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旱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下设三个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利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兼任;黄河办公室设在新乡河务局,负责黄河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新乡河务局局长兼任;市区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市区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兼任。

  2.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政委、指挥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驻军首长、军分区首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河务局局长任副政委、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农办、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气象局、市电业局、市公路局、市河渠综合管理办公室、市供销社、团市委、省通信公司新乡分公司、市移动通讯公司、市武警支队、市物资集团公司、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市农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新乡石油分公司、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黄河河务局、郑州铁路局新乡火车站、新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信息产业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为市防指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订全市防汛抗旱政策性文件及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市内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全市抗旱预案和跨县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地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市级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市发改委: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和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防汛抗旱工作,归口负责煤炭、轻工、机械、石化、纺织、建材等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组建工矿企业防汛抢险队伍;负责指导、组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

  市农办:协调、组织洪涝灾害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研究制定洪涝灾区的优惠政策。

  市水利局:负责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黄河除外);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的调配及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组织制定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防汛抗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和应急处理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负责指导、监督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新乡黄河河务局:负责我市黄河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指导、监督防洪工程运行安全及黄河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黄河防洪预案、防凌预案、黄河分滞洪区和滩区群众迁安方案制订,及时提供黄河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黄河防洪、防凌调度和引黄供水调度;主管黄河防洪抢险及常备抢险物资供应;制定并监督实施我市黄河防汛抗旱措施,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雨、水毁工程的修复。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物资集团公司、市供销社、新乡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供应和必要的储备,要安排专人保管,挂牌存放,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急需。

  市粮食局:负责各粮库的防洪保安工作,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供应;保证灾区群众粮油及必要食品的供应。

  市建委、市河渠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防汛排涝规划、应急供水预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加强城市防汛排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负责市区卫河、人民胜利渠、西孟姜女河、赵定排的防洪安全,做好卫河西孟入卫闸和饮马口闸的调度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情况的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群众转移避险和灾民的生活救灾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

  省通信公司新乡分公司、市移动通讯公司:负责所辖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通讯设施的检修、调试,确保雨情、水情、汛情等防汛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汛期主动为防汛让路,保证防汛需要。汛期负责储备移动通讯工具(手机)30部。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防汛无线通信的频率调配;组织排除干扰,确保通信畅通。

  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负责组织交通设施防汛抢险,保障道路畅通,确保防汛抢险、防疫、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的及时运送,为紧急抢险和安全撤离人员及时提供交通工具,保证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及防汛车辆顺利通行。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

  郑州铁路局新乡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桥涵等工程设施的防洪安全;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保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的及时运送。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市司法局、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贯彻执行上级命令及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查处防汛抗旱违法违纪行为。对违犯防洪法规和防汛纪律的案件及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工作。

  新乡电力集团: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新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严密监视水文动态,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水旱情预测报,当好防洪抗旱调度的参谋助手。

  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负责人民胜利渠防洪安全;为减轻卫河因淤积造成的排涝压力,要做好人民胜利渠的引水调度,汛期禁止向市区卫河退水退沙。负责向城市和抗旱提供水源。

  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的防汛宣传工作,在汛期根据市防指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跟踪报导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以及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抗灾自救知识。

  市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团市委:负责动员、组织全市共青团员、青年,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工作。新乡军分区、驻新部队和市武警支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措施的任务。

  市农业银行: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及发放工作。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负责灾区群众的财产保险及灾后理赔工作。

  2.1.4 市防指在市卫河共产主义渠管理处和市天然文岩渠管理处设立流域防汛抗旱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分别由两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处理、协调流域防汛抗旱工作。

  2.1.5 市防指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市内主要河道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市内主要河道、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组织协调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旱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2.2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区防指),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单位,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汛情信息

  (1)市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市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半小时内报到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市防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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