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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局等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局等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经研究,从2006年7月15日起,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支付办法
  ㈠ 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类支付,具体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分类自负;其余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20%, 80%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㈡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应在移植治疗医院进行定点治疗。在非移植治疗医院发生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㈢ 参保人员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住院所发生的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范围。
  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所发生的现金自负的医疗费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范围。
  ㈣ 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应符合适应症范围,附件1。
  ㈤ 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所发生的供体费用,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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