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改制、破产、歇业、解散的国有及集体企业分流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浙江省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改制、破产、歇业、解散的国有及集体企业分流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作如下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