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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首期人才公寓安置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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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6〕108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首期人才公寓安置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首期人才公寓安置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温岭市首期人才公寓安置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按照今年市“两代会”提出的加快人才公寓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规定,结合温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人才公寓,旨在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解决非公企业人才的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人才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温岭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人才公寓采取政府优惠、企业补助、个人购买的原则,首期提供人才公寓60套。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安置销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系统工程,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公寓的安置和销售,研究制定人才公寓的销售政策,协调、检查和监督人才公寓安置销售中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人才公寓安置、销售、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二章  安置与销售原则
 
  第四条  人才公寓安置采取产权到人的原则。根据我市非公重点骨干企业及发展成长型等规模企业的人才数量和申报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核确定后,分配到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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