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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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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6]171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除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学历教育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学历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下列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一)经市级及以上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市教育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区、县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区、县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区、县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然后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学校的章程;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

  (六)办学场所和教学设备、设施的证明文件及投资情况(租赁校舍及设施的应提供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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