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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林业工作的决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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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6〕37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林业工作的决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人民政府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林业工作的决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林业工作的决议》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林业工作的决议》,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充分发挥林业在生态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层层兴办领导绿化点,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把市级领导三结合办绿化点的做法推广到区(市)、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军分区(武装部)六大班子领导到山区乡镇、村办绿化示范点,领导分管的部门、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到绿化点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划片包干,一定几年不变,同时组织当地农民参加义务植树。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履行植树义务的形式,主要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费按每人每年两个工日,每个工日按20元收缴。按照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属企业等驻枣的所有单位及部队的义务植树均按此规定执行。

  三、大力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活动。结婚纪念树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生育纪念树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升学纪念树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入团纪念树和青年纪念林由团委负责组织,“三八”妇女林和少年纪念林由妇联负责组织,参军纪念树由军分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入党纪念树和干部纪念林按照《枣庄市新提拔干部植纪念树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各行业也要积极组织开展栽纪念树、造纪念林活动。

  城市居民栽植纪念树用地,由建设部门结合城市绿化负责规划;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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