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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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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发[2006]24号
 
 
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有关规定,为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和规范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有相对独立的共用设施设备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一)物业管理区域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图范围确定。
  (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对零散建设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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