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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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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6]207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
(内政办字[2006]20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

 

  2006年2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促进我区渔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区水域总面积0.93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0.8%,受北方高原气候和地理环境的影响,水生生物具有高原性、冷水性、耐盐碱性等特点,且水生生物种类比较贫乏,生态系统脆弱。近年来,个别地区阻断河流,占用水面,水域污染、非法捕捞等案件时有发生,导致我区水生生物资源量大幅度下降,部分物种已达到濒危状态。《纲要》的发布对于我区有计划、科学地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管理手段,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政府保护公共资源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制定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抓好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认真学习,加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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