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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促进宁波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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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6]140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政府关于促进宁波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自主出口品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精神,根据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2005)124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品牌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1.深刻认识实施自主出口品牌战略的重要意义。“十五”时期,宁波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一大批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崭露头角。全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共有20个品牌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占全国总数的1/10。但与此同时,外贸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自主出口品牌建设仍较薄弱,企业大量从事贴牌出口,仅仅在附加值较低的加工制造环节参与国际分工,既影响了出口效益,也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和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经验表明,实施自主出口品牌战略,是增强综合实力、培育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外贸发展结构的必然选择,是对外贸易实现由大向强历史性跨越的必由之路。全市上下必须深刻认识实施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创牌意识,提高用牌能力,力争做大品牌商品出口规模、做优品牌商品出口质量、做多品牌商品出口种类、做好品牌商品出口推介,尽快实现从无牌贴牌到自主出口品牌、从普通品牌到自主出口名牌的转变,努力推动我市经济国际化水平实现新的突破。
  2.“十一五”时期,我市实施自主出口品牌战略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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