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2006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2006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2006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榕委(2006)1号)和《2006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要求,为推动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制定2006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 由市贸发局、市农业局承办,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执法局、环保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实行定点屠宰区域的猪、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85%以上;上市猪、牛、羊肉主要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均达95%以上;产销环节生猪“瘦肉精”尿样抽样检出率、禽类(鸡、鸭)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一)由市贸发局、农业局负责,市工商局、公安局、执法局配合,加快无公害畜禽基地建设,确定一批规模生猪、蛋禽无公害基地,重点做好无公害畜禽基地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种养殖技术等培训工作,加大畜禽养殖环保设施建设投入与监管。市农业局负责做好全市无公害畜禽、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 (二)由市农业局负责,加快地方标准《莱克多巴胺检测尿样检测方法》的制定和验证工作,争取年内由市质监局发布实施。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瘦肉精”和规模饲养场禽类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的检测,做好大中型奶牛生产企业鲜牛奶抗生素残留的检测。 (三)由市农业局负责,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与抽检,基本完成综合审查证明的发放工作。加大对禁用药品及化合物的查处力度,继续整顿和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禽流感疫苗市场,坚决杜绝非法疫苗的使用,确保动物防疫活动的开展,加强动物防疫的检查。 (四)由市农业局负责,加大对饲养场(户)染疫和病死畜禽的监管,督促饲养场(户)建立染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和完善档案制度,依法打击和查处饲养场(户)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的行为,对于销售病死畜禽的饲养场(户)在全市进行曝光,并列入采购禁地通报全市,从源头上解决染疫、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的问题。 (五)由市贸发局负责,市农业局、公安局、工商局配合,加强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加快推行农村屠工制度,全面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牲畜屠宰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和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制定推进全市品牌肉类产品销售工作意见,品牌猪肉市场占有率达到25%以上。 (六)由市工商局负责,市贸发局、农业局、卫生局配合,加强流通领域肉品市场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城区市场、农村集镇和城乡结合部市场肉品销售的监管,严格实行城区主要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肉品索证索票制度,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上市销售。由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市场上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由市质监局、工商局负责,市贸发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市质监局负责)和肉品冷藏企业(市工商局负责)的监管,全面开展对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的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产品,予以封存并销毁,追查源头,查清去向,依法追究有关业主和经销商的责任,依法打击和查处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和肉品冷藏企业储藏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的不法行为。 (八)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宾馆、酒店、饮食店,学校、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建筑工地食堂,风景区、旅游点及农村、城乡结合部饮食场所用肉的监督检查,落实原辅材料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等各项制度,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私宰肉、腐败变质肉品的用肉单位,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在全市曝光。 (九)由市执法局负责,加强对新村早市及流动摊点的管理,对违规销售肉品的,依法予以取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