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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上海市关于推进与实施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情况的报告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上海市关于推进与实施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情况的报告


交通部:
  根据贵部《关于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6)61号)要求,现将我市实施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实施情况
  根据贵部与五省一市联合颁发的《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要求,我市已基本完成上海市船籍港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2003年底,我市纳入统计口径的挂桨机船总数为371艘,截止2005年3月底,已完成168艘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发放补贴资金共计4,264,060元(其中拆解113艘,发放补贴资金3,486,990元;改造55艘,发放补贴资金777,070元)。在本市船籍港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中,我局严格遵守操作程序,按规定逐船与船舶所有人签定《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合同书》,并于2005年3月底将补贴款全部发放至船舶所有人。其余203艘挂桨机船的基本情况为:
  ㈠部分挂桨机船已先行完成拆解改造。
  2002年,我局制定逐步淘汰挂桨机船的计划,在《京杭船型标准化示范行动方案》实施前,已有24艘挂桨机船舶先行完成了拆解改造工作,另外24艘办理了转卖手续,76艘2002年底未换领新版船舶营运证。
  ㈡部分挂桨机船的所有人转向其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
  由于各省市淘汰挂桨机船实施时间不一,加之不少本市船籍港的挂桨机船所有人为外地户籍,本市船舶标准化行动方案实施后,有79艘挂桨机船舶的所有人欲办理转港手续。我局严格执行贵部规定,拒办转港手续,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有效期一律至2004年12月31日。因此,这部分挂桨机船舶所有人已不持有本市颁发的有效证书,也未办理拆解改造和申领政府补贴手续。
  另统计,本市郊区水域内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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