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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并经民政部门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是指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四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监管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工作。
  市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收购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核定和廉租住房建设减免收费的落实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负责廉租住房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登记、核实、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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