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我市定居半年以上(以有效证件为准)、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凭《优待证》享受本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