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作出积极的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三日 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合理配置和共享使用,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效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