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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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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一)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坚持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原则,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紧密挂钩,切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经费使用范围
  (一)补贴对象
  1、持有《杭州市失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2、杭州市区被征地但尚未“农转非”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3、持有《杭州市残疾证》,并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
  4、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未就业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
  5、已在杭州市区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项目
  1、适应性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年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全额补贴。
  三、适应性培训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适应性培训,按每人50元标准核定。
  (二)申报拨付程序
  1、由各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事先提出月培训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班。
  2、培训结束后,申报适应性培训经费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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