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社区型、专业协会型、专业合作社型等农民各种专业合作组织蓬勃兴起,这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力地推进了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有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农业实际,为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作制或股份制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分配、管理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在市场经济竞争条件下农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联合起来的一种组织,其目的是围绕农业开展系列服务,其特征是自愿、自主、自治。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新的形势,构建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推动农村生产力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客观需要。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相互脱节的矛盾,加强农民与龙头企业的利益联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发展农民合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