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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收缴财物管理办法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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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收缴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规范自查自纠中收缴财物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卫办发[2006]156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鲁办发[200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01年以来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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