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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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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国税发[2006]110号
【发布日期】 2006-07-03
【实施日期】 2006-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7月1日起有关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按本办法执行,以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收文后,请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工作,强化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凡宁波市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和认定及责令认定的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暂停、取消和恢复的管理;
  (三)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的管理;
  (四)市内跨征收区域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的管理;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的管理。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按本办法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后,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认定,方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 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暂停”,是指一般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被国税机关暂时停止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暂停”, 是指由主管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闭歇或被确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以及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暂停”。
  第六条 本办法“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是指新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商业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实行特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是指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后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是随税务登记户籍的迁移而迁移,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继续保留。
  第九条 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是指国税机关按年度实施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责令认定”是指凡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商贸企业180万元、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100万元)的小规模企业,在次年的一月份内责令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对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以企业信用等级为准)。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企业按本办法申请后,经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
  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以上;
  3.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新办企业。
  (二)商贸企业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6.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7.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
  8.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
  (三)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企业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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