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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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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2006〕38号
【发布日期】 2006-07-04
【实施日期】 2006-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政〔2006〕3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单位:

  为做好2006年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解放军总参谋部分配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的接收时间为:义务兵接收时间截止为2006年2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6年4月1日到2006年5月底。

  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和补助时间为: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助;退役士兵等待安置期间的补助时间:义务兵自规定报到当月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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