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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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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7-04
【实施日期】 2006-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石政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消防队伍管理,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消防安全管理目标,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社区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消防队伍的建立
  (一)市内各区均应建立社区消防队伍,有条件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建立。
  (二)社区消防队伍由当地政府批准建立,应建立社区消防大队、社区消防中队、社区消防工作站三级组织机构。区级建立社区消防大队,办事处(乡、镇)建立社区消防中队,社区建立消防工作站。
  (三)社区消防大队应设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各一名,副大队长应由辖区公安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社区消防中队应设中队长、指导员各一名,副中队长若干名;各社区消防工作站应设站长、副站长(可由兼职人员担任)各一名、队员两名。常住人口超过四千人的社区,每两千人配备一名队员,不足两千人的社区可设一名队员。
  (四)社区消防队员由各区政府确定,应优先考虑社区物业管理人员,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社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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