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石政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消防队伍管理,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消防安全管理目标,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社区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消防队伍的建立 (一)市内各区均应建立社区消防队伍,有条件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建立。 (二)社区消防队伍由当地政府批准建立,应建立社区消防大队、社区消防中队、社区消防工作站三级组织机构。区级建立社区消防大队,办事处(乡、镇)建立社区消防中队,社区建立消防工作站。 (三)社区消防大队应设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各一名,副大队长应由辖区公安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社区消防中队应设中队长、指导员各一名,副中队长若干名;各社区消防工作站应设站长、副站长(可由兼职人员担任)各一名、队员两名。常住人口超过四千人的社区,每两千人配备一名队员,不足两千人的社区可设一名队员。 (四)社区消防队员由各区政府确定,应优先考虑社区物业管理人员,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社区,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