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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20个部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有制经济发展具体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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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07-04
【实施日期】 2006-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20个部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有制经济发展具体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20个部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四日

佳木斯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抓住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有利契机,为民营经济发展争取政策扶持。

  (一)协调企业申报国债项目。

  (二)争取省相关政策资金。

  二、为民营企业上项目搞好咨询,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协助、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三、在民营企业项目审查、核准和对上争取上给予倾斜,做好服务。

  四、推进民营企业项目建设、协助解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向开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推介民营企业项目,解决企业上项目融资难的问题。

  六、为招商项目的民营企业提供服务。

  七、向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

佳木斯市经济委员会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全面落实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平等待遇,并公开相应制度、条件和程序及投诉办法等。

  二、为民营企业新上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对民营企业改造开发项目实行备案制,并在3日内办理完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新上项目实行现场办公,代办各种手续。积极争取省、国家有关部门资金支持,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三、加强生产要素协调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时纳入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和铁路运输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建立信息报送绿色通道,在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协调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加强产业规划服务。定期发布国家优先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信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专业型、科技型、外向型方向发展,定期发布大企业配套协作、延伸加工与产业转移项目,适时组织对接活动。引导和推动大企业与民营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不断完善专业化协作配套体系。制订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推动产业集聚,加快建立新型产业体系,促进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五、加强市场开发服务。及时发布主要工业品“产销存”信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合理组织生产。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国内外经济技术协作及产品展销会活动,不断扩大产品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六、加强技术创新服务。定期组织专家学者为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引进、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搞好咨询服务。积极配合科技等部门,利用各种手段,适时组织非公有制企业技术难题招标与科技成果转让对接活动,促进企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

  七、加强治乱减负服务。清理向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对已经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收费登记卡和监测点制度,及时调查处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八、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和人才服务。加快培养造就一支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提高企业家队伍整体素质。健全关停并转及破产企业专业人才库,建立信息档案,向社会各界开放,对需求单位免费提供专业人才信息。引导关停并转及破产企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佳木斯市建设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营造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环境。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借助老工业基地的产业基础和优势,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技术水平高、地区经济特色突出的优势建筑企业。落实省市已出台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部门的处罚力度,执行3%的农民工工资抵押金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等一系列保护企业的措施,维护非公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着力点转到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和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政策和法律环境上来。在建筑行业中优化自主创业的环境,营造激励民众创业、创新、创优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家群体的生成机制和帮扶机制,发展创业型市民,培育以非公有经济为代表的自主创业型经济。

  二、大力降低创业门槛,降低创业成本。放宽市场准入,按照省建设厅的精神要求,把在我市注册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注册资金由原来的20~30万元,改为当年到位3万元,其余在3年内补齐的优惠政策。并且把二级及以下劳务分包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简化市场准入程序。

  三、拓宽投资渠道,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对民间投资国民待遇的落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凡是国家产业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者一律允许进入我市建筑行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独资、合作、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方式,打破垄断,让民间资本顺畅成为我市建筑业投资的新增长点。另外还要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为企业设立信用档案,对资金有保障、市场诚信度较高的非公有企业在行业内部、公共媒体表扬推举,督促非公有企业练好内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正确对待所贷资金,提高民间资本的资信度。

  四、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放手发展非公有经济。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努力推进非公有经济发展,形成行业内部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比翼齐飞的所有制格局。进一步加快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事个体业主制、合伙制,支持民间资本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逐步发展成为公司制或股份制,使股份制成为企业的主要形式。

  五、通过行业协会方式,强化对非公有经济的引导和管理。在行业内部建立投资服务体系,为非公有经济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加强产业引导,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并且协助非公有企业作好人员培训,拓宽企业业务范围。通过建筑业行业协会传递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行业协会通过对本行业内企业的督导、督察,规范其行为,帮助非公有经济企业研究掌握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系列政策,把握振兴东北带来的商机。

  六、切实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自身的素质。非公有经济投资正处于发展时期,其自身素质与其发展有许多不相适应。作为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关心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成长与壮大,帮助非公有经济投资者丰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技能。帮助企业积极引进高素质管理和技术人才,改变其家族制的管理方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体素质。

佳木斯市交通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文明服务水平。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交通行业,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加大政务公开推进力度,规范执法主体、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文明、高效地为民营企业服务。

  二、抓好“三乱”治理,净化运输环境。坚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的方针,全面治理公路三乱。密切与有关成员单位合作,加强路面执法宏观协调,逐步减少上路频率,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对公路三乱案件查处率达100%。把佳木斯辖区主要公路,佳木斯至富锦,佳木斯至汤原路段作为绿色通道。明确规定各执法单位不许到该路段上路稽查。继续保持我市公路基本无“三乱”先进城市荣誉称号。使民营企业运输车辆高效地行驶在路上。

  三、清理交通收费项目。对国务院、省政府最新出台的减征、免征收费项目该停的坚决停,该减的坚决减,并在媒体进行公开,交通对外服务窗口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投诉电话、通过电子屏幕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有力扶持,对外来投资到我市安家的企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做到政策扶持到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一)主动登门到重点保护企业落实优惠政策,深入到重点企业现场办公。(二)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帮扶企业。(三)扶持农业经济发展,对涉农重点企业(金锣集团、糖业集团)的车辆免收过路费。

  公路“三乱”举报电话:8667706。

  行风建设举报电话:8221357。

佳木斯市教育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实施意见》和《若干意见》有关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尤其在资金支持上,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在财政短期内不能设立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想办法先行设立,要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要落实按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民办学校的教育经费的拨付。从2006年起,市教育局将筹措资金,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若干意见》关于合理回报问题的规定,对所辖民办学校依照200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确定净资产,明确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前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目前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但没有明确出资比例的举办者,根据对学校发展贡献情况,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审批机关核定,可以一次性给予举办者相当于2005年度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

  三、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投资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允许出资人在学校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后,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优先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民办职业学校设置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所需要开设的专业,按照就业市场的需求,实行“订单式”培养模式,加强培养各类紧缺人才特别是技能型、应用型人才。

  五、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实施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年度招生计划。

  七、民办学校可根据《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自主聘任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教师。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其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教育行政部门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社会统筹、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培训机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经所在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民办学校定期任教、支教,开展教育教学交流活动。

  八、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允许户籍在本省的初中生、高中生在其就读的民办学校参加中考和高考。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为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十、积极发挥市民办教育协会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民办教育提供优质服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沟通及监督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行业协会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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