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四日 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尽快实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目标,决定设立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为规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围绕我市“一个中心、四大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方式 第四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节约降耗、清洁生产方面。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技术、产品研发及推广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