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通辽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经营和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共同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必须先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颁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执照。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购货台帐和购货凭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 购 销 第八条 全市批发企业要充分发挥流通主渠道的作用。 第九条 批发企业要严格按自治区和市有关部门确定的生产厂家进货,严禁私自从区内外不定点生产厂、批发点进货。 第十条 《批发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实行经营单位申请,并按《烟花爆竹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