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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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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巩政〔2006〕45号
【发布日期】 2006-07-04
【实施日期】 2006-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深化教体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激活用人机制,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巩义市中小学校教职工聘任合同制试行办法》巩政(2000)7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体育事业单位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书。
  (二)学校推行聘用合同制由校长负责。同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此项工作中的监督保障作用。
  (三)聘用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经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施方案中要体现出优者优聘、差者不聘的原则。
  (四)实行聘用合同制后,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进行调配,合同双方应予服从。
  二、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及其正式教职工、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及其正式职工。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政府任命、聘任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应与聘用单位按本意见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三)单位新进人员(含新录用毕业生)的聘用按巩政(2000)72号文件第十三条执行。
  三、受聘人员条件
  受聘人员在具备巩政(2000)72号《巩义市中小学校教职工聘任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聘用条件的同时,上年度考核结果必须为基本合格及以上档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暂不参加聘任:
  (一)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教体系统以外单位工作超过60天者。
  (二)不遵守规章制度,随意停课、旷工,一学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三)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成绩连续两年较差的;
  (四)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品行不良、乱收费、乱办班、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六)不服从组织分配,搬弄事非,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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