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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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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文字号】 澄府〔2006〕83号
【发布日期】 2006-07-04
【实施日期】 2006-07-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镇工作站,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规范好我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县政府制定了《澄迈县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澄迈县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民政厅、卫生厅、人事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对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凡本县常住城镇户籍居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一)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四)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其它特殊困难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 医疗机构。
  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分县、镇两级,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各镇卫生院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对持有《澄迈县城市居民低保证》或《澄迈县城市医疗救助证》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最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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