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实现“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目标,构建和谐海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势与任务 (一)面临的形势。近年来,我省实施生态省战略,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全省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呈现双赢的发展势头。“十五”时期,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城镇大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部分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生活垃圾绝大部分未经无害化处理;大多数乡村、小城镇“脏、乱、差”问题突出,农业面源污染和养殖污染加重;毁林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局部地区自然生态环境退化比较严重;外来有害生物危害加剧,生物多样性不断丧失。同时,一些干部仍未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公众环境意识不强;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投入较少。 “十一五”时期我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将在9%以上,随着人口的增加、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我省的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我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正确估计我省环境保护形势,增强环境保护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环境问题。 (二)主要任务。“十一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加强环境保护的关键时期。我省“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夯实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制订具体落实计划,切实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保护中部热带天然林和沿海防护林两个生态保障体系,提高生态服务功能;抓好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的综合整治,积极防治工业污染,加快控制生活污染,大力削减农业污染,妥善处置医疗与危险废物,确保全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一流水平。 (三)主要目标。至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9.5万吨以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4万吨以下,主要流域、区域、近岸海域、主要城市的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部分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各环境功能区分别达到规定标准;用水安全得到保障,主要饮用水源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城市、农村、海洋环境保护得到加强;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得到全面控制,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0%;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高,环境安全应急机制日趋完善;环境特色进一步显现,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协调发展 (四)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按照《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分区分类”和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三不原则”,以及把有限的工业污染源控制在限定区域内、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限定的指标内的“两控原则”,积极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我省琼北、琼南、东部沿海、西部和中部五个各具特色的功能经济区的发展。琼北综合经济区、琼南旅游经济圈和东部沿海经济带要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发展低污染或无污染的产业,加快对传统产业的生态化改造,逐步实现增产不增污。西部工业走廊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将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指标之内。中部生态经济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强制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水电、经济林、林下经济、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