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统筹解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待遇的政策,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提高我省最低工资水平,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关怀,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确保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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