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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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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2006〕71号
【发布日期】 2006-07-05
【实施日期】 2006-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6〕7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五日


中山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规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市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央和省直属行政机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须经市政府依法确认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依法监督、权责统一、监督与自律相结合以及纠错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实行层级监督。市法制局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受理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的检举、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市人事、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专项监督。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接受有关监督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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