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五日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淄发(2005)30号)精神,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