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旅游度假区、沿沪产业园(筹)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业经2006年6月22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充分就业、稳定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范围,凭证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继续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国务院、省、苏州市政府明确的扶持对象范围内的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外,将扩大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范围,凭证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1、本市城镇居民中,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原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因企业转改制、关闭、破产等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男年满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女年满36周岁以上(含36周岁)失业人员。 2、本市农村居民中,经有关部门确认已被征(使)用土地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男年满48周岁以上(含48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全失地农民。 上述对象中,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人员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