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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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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盘政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7-05
【实施日期】
2006-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准,现将调整的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予以公布,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000年6月27日公布的《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盘政发(2000)1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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