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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和配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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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食药监安函字[2006]第79号
【发布日期】 2006-07-05
【实施日期】 2006-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和配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我省药品生产和配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山东省药品生产和配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特制定我省药品生产和配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省领导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的紧急通知》精神,按照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和2006年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针对药品生产、配制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配制秩序,强化依法监管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责任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目标与要求

  通过专项检查,使全省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章制度,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药品生产、配制质量;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配制监管职责,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一)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并保证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与《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有差距的,需要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规定的,依法收回《药品GMP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制剂室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有差距的,需要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和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三)各市局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监督检查职责。认真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对监管不到位,出现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责任。

  三、专项检查范围与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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