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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6]79号
【发布日期】 2006-07-05
【实施日期】 2006-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出租汽车总量宏观调控力度,解决供求矛盾,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通过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通过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行业监管体系;通过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和环境,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总量,适度投放运力。按照省会城市20-25辆/万人,市州城市15-20辆/万人,县级城市以发展城市公交为主、适量发展出租汽车的总量控制原则,进一步严格控制我省出租汽车总量。已超出控制总量指标和现有出租汽车载客上座率达不到70%的城市,一律不得出台新增出租汽车运力计划;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的城市,新增运力的投放要由当地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编制新增计划并组织听证会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逐步建立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为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今后不再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出租汽车收取有偿使用费。已经以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现有基础上再延长一定的经营期,使新旧出租汽车经营者费负相对平衡。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组成招标委员会,制定招标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示招标结果。
  (三)清理出租汽车行业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省财政、物价部门要继续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未经国务院及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审批。
  对出租汽车保险类费用的收取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其他保险由经营者自愿认购,任何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强制司机购买其他保险。
  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服务费(承租费)、车辆二级维护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进行整顿规范,各级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理核定收费标准。
  要制止对出租汽车的重复检测和收费行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执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要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情况的不定期抽查和实时监控,对违规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的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
  (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负面影响。自新的燃油价格调整之日起,由政府、企业、经营者共同承担油价上涨所增加的费用,建立应对油价变动的运价联动机制,科学合理地设计方案,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机制。
  (五)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在运营模式上,要提倡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企,公车公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以产权为基础,建立企业法人制度;规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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