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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05
【实施日期】 2006-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民政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厅机关各处室、省老龄办各处、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搞好我厅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我厅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于树立民政的良好社会形象,保证民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惩治腐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全体干部职工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工作。
  我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联系实际、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决纠正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和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逐步规范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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