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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悬挂用国徽制作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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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05
【实施日期】 2006-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悬挂用国徽制作企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指定了北京印钞厂等4家企业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对于维护国徽尊严,保证悬挂用国徽制作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徽的制作和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国徽制作企业重新进行指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重新指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徽法》第十二条关于“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的规定,经过考查和评审,指定天津三五二二工厂、河北廊坊天平国徽厂、辽宁沈阳市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市吴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苍南县华徽铝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

        二、指定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徽法》和国家标准制作悬挂用国徽,并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对国徽制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取消其制作资格。

        三、未经指定的企业不得制作悬挂用国徽。原指定企业本次未重新获得指定的,不得再制作悬挂用国徽。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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