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作用,今年3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06)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条件,对行业协会进行一次认定 长期以来,行业协会设立标准混乱,行业协会与其他社团组织相互混淆,职能不明确,为保障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推行分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决定对全省今年7月1日前登记的行业协会进行一次认定,明确各级各类行业协会,认定工作于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一)明确条件。行业协会的条件明确为:一是名称应规范,须含有“某某行业”或“某某产业”或“某某业”,组织形式为“协会”或“联合会”。二是会员应以本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本行业执业人员为主,其覆盖面为50%以上。三是办事机构单设,没有与政府部门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四是协会领导层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五是由协会订立了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六是从事的工作主要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维护权益、行业协调等工作。 (二)认定程序。为尽快完成认定工作,采取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与社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初步符合行业协会条件的,发给认定审核表,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认定。登记管理机关未予通知的社团,其认为自身具备行业协会条件,需要认定为行业协会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认定审核表,履行认定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行业协会,今后按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和培育。认定后的行业协会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科研单位组成的行业协会,另一类是由执业人员组成的行业协会。 二、按照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内部行为 行业协会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内部行为进行规范: (一)业务主管单位由主管该行业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外的单位担任的,要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由主管该行业的政府职能部门担任。 (二)由同行业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名称规范为云南省××行业(产业)协会、云南省××业协会;由执业人员组成的行业协会,名称规范为云南省××协会,与此规范不符的行业协会,要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