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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2006〕456号
【发布日期】 2006-07-05
【实施日期】 2006-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6〕456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超市(卖场)熟食卤味销售加工行为,提高本市超市(卖场)熟食卤味的食品安全水平,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超市熟食卤味销售和加工卫生操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超市(卖场)熟食卤味销售加工行为,提高本市超市(卖场)熟食卤味的食品安全水平,制定本规范。   

  1 采购、运输、贮存卫生要求

  1.1 采购熟食卤味应组织有关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与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索取卫生许可证。并不定期抽查生产企业实际生产情况。

  1.2 采购的熟食卤味必须采用定型包装或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密闭容器包装,并采用专用车辆运输。

  1.3 采购熟食卤味时应根据每日的销量确定采购的数量,做到"以销定购"。

  1.4 门店收货时,非定型包装产品每批应索取"上海市熟食送货单"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保质期小于检验周期的,可边检验边出厂);定型包装产品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对运输工具、包装日期和产品进行验收,同时做好记录。

  1.5 进货后,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应在10℃以下或55℃以上存放,防止发生变质和受到二次污染。

  1.6 在冷库存放的熟食卤味应分类、分架,按生产单位、品种分别放置于食品货架上。

  2 场所设施卫生要求

  2.1 熟食卤味销售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与生食品、非食品保持10米以上距离。

  2.2 销售熟食卤味应在核定区域内进行,不得擅自搬离核定经营场所。

  2.3 销售熟食卤味的应设有冷藏(保温)、防蝇、防尘、工用具和容器清洗消毒、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2.4 熟食卤味加工、销售场所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流动水源、洗涤水池和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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