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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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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6]110号
【发布日期】 2006-07-05
【实施日期】 2006-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5)73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5)158号)及其他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部分、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市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整合、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批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三集中”土地整理复垦和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年度计划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
  市级土地整理项目不能与省投资、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重复申报,必须在农村规划农林用地范围内,必须是建成耕地或其它农地的,地类、面积以最新土地详查资料为准,必须是当年实施完成的。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土地、农林、水利等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备选库。市级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市级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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