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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发文字号】 杭劳社就[2006]139号
【发布日期】 2006-07-05
【实施日期】 2006-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规范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2006年7月5日
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200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非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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