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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杭劳社就[2006]140号
【发布日期】 2006-07-05
【实施日期】 2006-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和支持“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2006年7月5日
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灵活就业是指除已被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各类营业证照、在公益性岗位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就业的,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一定收入,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报酬的就业形式。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的对象为: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即“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协缴”人员。
  二、享受社保补贴的要求、程序和所需资料
  1、申报灵活就业。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必须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就业,提供《杭州市失业证》、《援助证》、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还需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夫妻双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失业证》;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丧偶证明(《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证明],填写《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并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办理参保手续后方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享受社保补贴期间,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否则不予补贴。
  签订协议次月为社保补贴起始之月,协议期限视为就业期限,该期限内不能再享受其他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协议期限内“4050”人员确定享受社保补贴标准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签订协议时确定的社保补贴标准不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4050”人员自签订《协议》后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未享受完的期限予以保留,《协议》期满或终止后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3、报告就业情况。在《协议》期限内,灵活就业人员应每月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如实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收入等情况,填写《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经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批准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可以解除《协议》。
  4、申领社保补贴。《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次月1—15日,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杭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扣费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社保补贴,并填写《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街道在受理社保补贴申请后,应及时与社区共同对其进行核实,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的应出具《告知书》。符合条件的,将其《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援助证》复印件、《协议》复印件、《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及社会保险扣费清单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社保补贴的补贴标准、审批、拨付程序按照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执行。
  5、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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