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电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雅府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7-05
【实施日期】 2006-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电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在建水电站:
  为有效遏制在建水电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水电建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建水电站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是在建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区县水利部门是在建水电站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市区县安监、建设、发改委等部门是相关责任部门。区县水利部门要与境内所有在建水电站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各级主要责任部门及在建水电站要着力构建两个三级安全网,即构建市水利部门、区县水利部门、在建水电站和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班级安全员层层联系的安全网络。依法批准开工建设的水电站,自开工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报告、安全工作机构、联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