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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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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发布日期】 2006-06-05
【实施日期】 2006-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  《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  长 王顺生
二○○六年六月五日
 
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有效发挥和提高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中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凡从事市级储备粮收、储、调运和销售(包括轮换)以及资金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下达计划储备的粮食,主要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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