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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经济区农村(居)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并经管发[2006]116号
【发布日期】 2006-07-06
【实施日期】 2006-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经济区农村(居)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并经管发[2006]116号)
 
 
区属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居)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居)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合作医疗制度是管委组织、引导、支持,农(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管委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合作医疗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
  第四条凡户籍在本辖区内的农民,或村改居以后的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长期外出务工、经商及在外地上学的学生,也可自愿参加。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除外。
  第五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居)民享有以下权利:获得农村(居)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检查、健康教育等服务;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对农村(居)合作医疗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六条参加农村(居)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和维护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各项预防保健工作;对违反农村(居)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成立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居)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管委会主任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区纪工委、监察室、社会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物价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区农村(居)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农村(居)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农村(居)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指定国有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审定农村(居)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居)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患者获得等量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要求;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农村(居)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农村(居)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进行年度考核、总结、奖惩。
  区农村(居)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居)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简称区医疗服务中心),医疗服务中心设在社会事务局,为常设机构。组长由社会事务局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执行农村(居)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制定具体工作流程,负责农村(居)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居)合作医疗基金;负责本区各村(居)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按时足额存入专户;审批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转诊;监督检查村(居)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医药费补偿审核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村(居)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村(居)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农村(居)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处理农村(居)合作医疗的日常事务;完成区农村(居)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各村(居)设立农村(居)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委会主任负总责,负责本村(居)合作医疗的组织和管理。设一名专职管理员负责办理本村(居)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协助筹集合作医疗基金,并定期向农(居)民公开基金缴纳情况;监督参加农村(居)合作医疗农(居)民的就医行为。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
  第八条农村(居)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和管委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各村(居)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农村(居)合作医疗制度给予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居)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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