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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府办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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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6〕93号
【发布日期】 2006-07-06
【实施日期】 2006-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阳市府办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6〕9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黔府发[2006]14号,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高度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要充分认识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认真贯彻《意见》的要求,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是当前开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关于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因本次清理工作范围宽,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按照省政府决定,清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的清理工作。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根据本系统或本部门承担的清理工作任务量,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针对本单位执行和制发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规定时间向市政府清理工作组提出建议,由市清理工作组集中审查办理。由多个部门共同执行或分别执行的,各部门分别报送清理建议。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机关自行负责清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于2006年8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及工作情况统计一式十份及电子资料报市清理工作组汇总,再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发改委。

  市非公有制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应向非公制企业征集有关企业在实践中遇到的阻碍其经济发展的问题,可由市非公有制经济行政管理机构收集、汇总,及时向市政府清理工作组报告具体情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六日

  

附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
黔府发[2006]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充公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壮大,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二)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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