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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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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7-06
【实施日期】 2006-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施〈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六日
 

实施《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
 

  为实施《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进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若干配套政策如下:

一、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2010年达到12%,2020年达到2%以上。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地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在2005年870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5000万元,以此为基数,以后每年按照上年数递增20%左右,确保“十一五”期末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2%以上。市(州、地)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1%以上,省会城市达到3%以上;县(市、区)达到05%以上,经济强县、科技进步先进县达到1%以上。尽快解决目前科研机构科学事业费过低的状况, “十一五”期末省级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人均科学事业费达到5万元以上,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科研机构的创新团队及能力建设。全省人均科普经费逐年提高,“十一五”期末科普专项经费达到人均015元。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集中投入,持续投入,重点支持公益性技术、高新技术、共性技术、集成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强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科学普及、基层科技工作等方面的支持。合理安排政府科技计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和科研条件建设资金,注重用增量激活存量。改革和完善政府科技计划体系,《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统筹落实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设、政府科技计划制定、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建立协调高效的管理平台。新增的科技投入,列入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目,统筹使用,减少交叉重复。强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效益。
  (五)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政府的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引导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合作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创新投入机制,整合科技资源。加快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

二、税收激励
  (六)落实对企业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执行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政策。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八)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九)落实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经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两年期限,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273号)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二)落实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国家税收规定申请税前扣除。
  (十三)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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