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业务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等10个单位联发的《关于在我省开展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的通知》(云人通(2005)2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我省社会团体开展业务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开展业务培训是社会团体的一项基本任务,为社会提供培训服务是社会团体的重要职责。从事培训工作的社会团体必须是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