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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外经贸厅、财政部驻赣专员办、南昌海关、江西省国税局关于开展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06
【实施日期】 2006-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外经贸厅、财政部驻赣专员办、南昌海关、江西省国税局关于开展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委)、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为执行《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切实做好我省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工作,经省外经贸厅、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以下简称专员办)、南昌海关、省国税局共同商定,我省将于近期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概念阐述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是指经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并确认为“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据此依法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检查范围
  1、产品出口情况检查包括核查和调查。核查是指省外经贸厅会同专员办、南昌海关、省国税局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的检查。调查是指省外经贸厅会同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以前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的检查。
  2、2002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的经营范围可归于其他鼓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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