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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实施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医学检验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06
【实施日期】 2006-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实施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医学检验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临床专业质控中心:
  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自去年开始我局在本市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了互相认可辅助检查结果的试点工作,对减轻病人就医负担起到了积极效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为推进本市医疗资源面上和纵向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现就进一步实施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尊重疾病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选取参加国家级或市级质控、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结合本市实际,逐步纳入互认内容,逐步扩展互认医疗机构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认工作。
  (三)改善服务、提高水平的原则。以开展互认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简化就医环节,推动医疗机构面上和纵向间的资源整合、技术交流和技术支持,提高检验、检查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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